广播电视设施迁建新址及技术参数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编码:27036

发布日期:2023年2月

实施日期:2023年2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新址及技术参数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办理项(办理形式)

申请广播电视设施迁建新址及技术参数审批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五、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六、设定和实施依据

1.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2.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性能的要求。

七、实施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八、审批层级

国家级

九、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十、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2)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3)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4)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5)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性能的要求;

2.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十一、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2)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3)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3.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关于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申请

原件

1

纸质

1.参见示范文本(见附件1)。

2.申请文件需包含拟申请理由及迁建后广播电视设施的详细技术参数。信息应完整,如使用定向天线的应提供天线方向图,使用单频网的应报送从发射台信息。

3.其他要求如下:

①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②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拟申请具体理由;

③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④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4.参见常见错误示例。

2

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件复印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迁建的理由。

3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

4

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相关文件。

5

广播电视传播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用于说明迁址后没有减损原台频率、频道的覆盖区,评估报告可提供迁址前后的覆盖图、干扰情况分析以及对比评估结果予以佐证。

6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证)》

复印件

1

纸质

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证)》复印件。

7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复印件

1

纸质

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复印件。

8

相关频率协调函(可选)

原件

1

纸质

迁址后需要撤销或调整其他频道、频率的,需出具涉及调整频率、频道的单位出具的协调意见函;新的发射地点处于机场或航路无线电业务协调区内的,应尽可能的与航空无线电部门完成协调,并由发射台所在地及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监测检测机构出具协调意见函或相关测试报告;新的发射地点处于边境地区无线电业务协调区内的,应出具完成频率协调的说明。

十二、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三、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十四、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重要技术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3.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4.办理程序(见附件3)

十五、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

2.法定审批时限: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十七、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关于同意无线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批复》(见附件4)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十八、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十九、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十、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十一、监管主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二十二、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通办:否

2.是否网办:否

3.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4.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5.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6.咨询方式: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咨询,电话010-86092430。

7.监督投诉方式:

名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2520。

二十三、问答信息

1.申请材料不齐全

例如,缺少城市规划部门意见,缺少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缺少广播电视传播覆盖技术评估报告等。

2.新台址拟使用的频率/频道不在老台址同址发射

例如,新台址拟使用的频率/频道频率使用许可证对应的台址不同,原先并不在老台址同址发射,无法按照迁址受理。

3.频率/频道申请信息不完整

例如,使用定向天线的未提供天线方向图,使用单频网的未报送从发射台信息等。

4.频率/频道技术参数格式不符合要求

例如,台站经纬度信息分和秒数值大于等于60,发射功率以瓦为单位填报,播出节目名称与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不符等。

5.报送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

例如,发射台站申请迁址应以请示类文件行文,标题不能以“报告”或“函”结尾,主送机关应为“国家广电总局”,不能向承办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司局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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